寄存合約條款
合約條款細則:
1. 若租客委託他人來取回寄存物件,則須有租客簽署之授權書
2. 根據大廈公契條款,本公司不允許任何祭祀儀式,租客亦不得在本儲存倉內生火。
3. 請勿存放貴重物品於寄存櫃內,如有任何損失,本公司概不負責。本公司亦有權隨時使用儲存櫃的權利。
4. 若本儲存倉內發生任何盜竊或天災如水災、火災,而導致物品損壞,本公司概不負責。
5. 若租客自攜其他的物件寄存到本儲存倉,本儲存倉有權檢查或拒絕存放。
6. 若租客停止支付租金,此租約則自動終止。物件會繼續存放於本儲存倉內30日,所付之按金亦不作退 還。若停止繳費之30日內租客仍未取回寄存物件,則本儲存倉有權自由處置寄存物件,租客不得有任何 異議及追究。
7. 用戶不可存放人類骨灰、任何違法物品、有毒物料、違禁品、發出任何明顯氣味或聲響的物品於櫃格 內。
8. 本公司有權清理櫃格沒有密封或容易被昆蟲咬破其包裝的食物,恕不另行通知。租戶請把需保存的食 品密封在密實盒內。
9. 租戶如有違反租約條款,可被本公司即時終止租約,已繳交的租金及按金將不獲退還。
10. 租戶如欲終止租用櫃格,須於約滿日期前一個月通知,並須簽回『終止租用櫃格通知書』給本公司。 如租戶於終止租用櫃格後30日內仍未取回寄存物品,本公司有權自由處置該等物品,租戶不得有任何異 議及不得追討。
11. 租約到期後,如本公司沒有收到租戶就有關櫃格的續約、或終止租用櫃格的通知指示,寄存物品將暫 時被保留櫃格30日寬限期,並按該月份收取租戶每月租金(不足一個月亦作整個月計算,必要時以按金 扣除),直至租戶辦理終止租用櫃格手續。
12. 租約期完結後,客人必需到本公司取回物品,如需本公司提供送貨服務,本公司會收取$100元作為 運輸費用。如本公司未能尋找到客人,本公司有權自由處置該等物品,租戶不得有任何異議及不得追討。
13. 本儲存櫃格室設於之大廈,如有任何事故或變遷而令本公司不能再為租戶提供櫃格的租賃服務,本公 司將不負上任何法律責任,並無任何責任賠償予租戶。
14. 本公司會收取$500按金,並於租約完滿時退回(但須扣回有關欠租、門禁咭及運輸費用)
15. 租金期內,如儲存格有任何破壞,本公司有權向租客索回所引起的維修費用。
16. 如租用玻璃門位,本公司會提供2張匙咭以及1條門匙。如有遺失,補領的費用為每項250。退租時必需退回有關匙咭及門匙。
17. 如需要本公司替客退回有關靈位,需收取運輸費用$200。